第3届全国技工院校技能大赛规则

内容提要:第三届全国技工院校技能大赛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办,成都市人民政府、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承办,成都市技师学院协办,旨在推进技工院校开展校企合作,提高教学质量,培养优秀人才。
三、第三届全国技工院校技能大赛选手参赛纪律
(一)参赛选手应严格遵守大赛规则和各种规定的大赛纪律,服从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,自觉维护赛场秩序。
(二)参赛选手须按要求统一着装,佩戴参赛证件,按时准点到指定竞赛场地参赛,并接受裁判员的检查。
(三)参赛选手进入赛场时,除按大赛技术文件规定携带比赛用品(具)外,不准带入任何技术资料和工具书。所有通讯工具一律不得带入竞赛现场。
(四)理论知识竞赛,提前15分钟检录进入赛场;实际操作竞赛提前30分钟检录进入赛场,并按照对应的座位号、工位号参加竞赛。迟到30分钟者,取消竞赛资格;竞赛开始30分钟后,方可交卷(交件)离开赛场。
(五)竞赛期间,除正在参赛的选手、有权限进入赛场的裁判员和有权限进入赛场工作人员外,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赛场。新闻媒体等单位进入赛场,须经大赛组委会同意,并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,不得影响竞赛的正常进行。
(六)竞赛时间结束时,参赛选手应立即停止答题或操作,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竞赛时间。
(七)参赛人员应爱护竞赛场所的仪器设备,不得触动非竞赛用仪器设备。
(八)参赛选手在竞赛过程中,如遇问题,须举手向裁判员提问,严禁交头接耳、传递纸条、相互暗示。

四、申诉与仲裁
(一)参赛选手对不符合本大赛规则规定的设备、工具、检测、评判及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等,均可提出申诉。
(二)参赛选手申诉须由所在代表队领队以书面形式向监审组提出,由仲裁组进行裁决。
(三)仲裁组的裁决为最终裁决,参赛选手不得因申诉或对处理意见不服而停止竞赛,否则按弃权处理。

五、其他
(一)本次大赛由公证机构全程监督和公证。
(二)本规则为大赛决赛总体规则,各职业(项目)竞赛规则见技术文件,初赛、复赛可参照执行,
(三)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第三届全国技工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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