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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习资料 | 发布日期:2012-09-13
内容提要:《儿童权利公约》公约的精神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儿童权利的最新认识,把儿童作为行使自己权利的主体,代表了当代儿童观的最高水平。
《儿童权利公约》是1989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障儿童权利的国际法律文书。《儿童权利公约》的54项条文为儿童权利保护订立了一套全面的国际法律准则。“这一国际公约是人类决心‘将最宝贵的东西给予儿童’并建立机制加以实施的表示”(联合国儿基会阿赫默德)。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之一,履行公约是我国政府和人民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。
《儿童权利公约》的基本精神体现为如下四条原则:
①无歧视原则。
不论儿童来自何种文化背景,不论其社会出生、民族、语言、宗教、性别如何,不论是正常儿童还是障碍儿童,都应当在不受任何歧视或忽视的情况下,享有他们的一切权利。
②儿童利益优先的原则。
凡是涉及到儿童的任何事情,都必须以儿童利益为重,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。
③保障儿童生存、生命和发展的原则。
社会必须保障儿童的生存权,保障儿童生命、生活的质量,让他们获得充分的发展。
④尊重儿童观点和意见的原则。
使儿童有可能参与制定那对他的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决策。为儿童创造更多的参加社会活动的机会,为其步入有责任感的成年做准备。
《儿童权利公约》公约的精神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儿童权利的最新认识,把儿童作为行使自己权利的主体,代表了当代儿童观的最高水平。